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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6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修订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和理论是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维护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研究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党委决策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科学性。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

3.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委会对议题进行研究时,要经过党委成员的充分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党委充分酝酿协商,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如遇重要突发事件或其它特殊情况,未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汇报。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党委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的做好分管工作。

二、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1.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2.党委会由党委成员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党委书记、院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5.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6.学校办公室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保密、存档工作。

三、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年度工作计划。

3.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4.讨论决定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等工作;讨论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讨论决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6.讨论决定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的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8.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9.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0.讨论决定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议题的确定

1.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或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向学校办公室提交议题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登记、筛选,报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由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重要议题要与院长沟通。

2.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党委成员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向党委会汇报的议题材料一般应提前2天报送学校办公室;重要的议题材料,学校办公室须提前印发给党委各成员。

3.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如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事先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要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然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4.在分管领导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以及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能提交党委会讨论。

五、议事规则

1.会议讨论应只限于会前确定的议题,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2.党委成员在会议讨论中,应从学校全局工作出发,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3.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态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应逐人进行表决。

4.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严格按程序办事,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会议讨论。

5.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议。

6.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由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正确的结论。凡重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上形成规范、明确的表述,或形成文字予以通过。

六、会议纪律

1.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准对外传播。凡属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委会的保密事项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的人。未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个人不能查阅党委会记录。

2.对于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要按班子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3.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4.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党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主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5.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若讨论的议题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时,该成员必须予以回避。

七、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1.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凡可以公开的决议内容,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将会议纪要发至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会议通过的决议由会议主持人责成有关部门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

2.实行党委会督办制度。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院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院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决定。需要由部门执行的决议,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时间节点、办理结果及反馈时间,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学校办公室应定期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会议组成人员审阅。